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刑訴)法院開庭後說9月6日判決.........能上訴嗎?

法院開庭後說9月6日判決.........能上訴嗎?因為屬

於告訴乃論.請問9月6日前和解撤消告訴的話來的

及嗎?因為還有其他因素能用何種方式讓法官知

情?


=============================================

你好:

法院已定期宣示判決,那就表示本案已經辯論終結了,所以,依法不得撤回告訴(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但距九月六日也還有一段時間,看看是否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再行辯論,並表明已達成和解之共識等情,法院似乎也有許可的可能,畢竟類此案件,法院還是希望雙方能夠和解了事,判刑也是很不得已的事,試試囉!

至於他造有一些沒禮貌的事,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要跟檢警機關說才有用,或許可以到附近的派出所,跟警察伯伯聊聊天,聽一聽他們的意見,然後再作打算。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81302450

(刑)服刑時間會多久?


想請教 如果在最高法院的上訴被駁回 確定在案 判刑2年半
如果 在不考慮假釋的狀況下 於100年9月1日 入監服刑 是否要到103年的3月底才能出獄 再者 如果被起訴的時候 還在前案的緩刑期間內 但後案拖了7年的時間才定案 是否會兩案合併執行 兩件案子是不同案的 前案判刑2年 緩刑五年但兩案間距的時間已超過7年 如果合併執行的話 需要服刑多少 才能申請假釋入監後 該怎麼做 才能有機會假釋 假釋的分數又該怎麼算 煩請各位幫忙

=========================================================

你好:
一、刑期二年六月,在不考慮假釋的狀況下,我想…大概可以縮短刑期28天+66天吧,所以應該可以在102年底即可刑滿出監。(徒刑之執行,除了有假釋制度,另外還有一個善時制度,也就是二級受刑人,每月成績在十分以上,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四日;一級縮刑六日。)

二、緩刑期間更犯他罪,不合於數罪併罰,須俟緩刑撤銷後,再接續執行之。所以,將來你入監執行這條二年六月罪刑後,會另外再收到一紙撤銷緩刑的執行指揮書,前後二案分別執行,放心!假釋卻是合併計算,到時候你執行到指揮書下來,教誨師就會告知更刑事宜,總刑期是四年六月,累進處遇分數由第二類變更為第三類(三年以上,六年未滿)。

三、緩刑中再犯,不構成累犯,所以,你適用二分之一的假釋,除非你前案(緩刑那條)是少年犯或是犯罪日期在86年11月28日以前,那會變成前案適用三分之一;後案適用二分之一,然後再依比例來計算假釋。二分之一很好算,其它的就是累進處遇的分數等等。

四、假釋的分數怎麼算?這個要講得很清楚,可能要講很久…。簡單的說,刑期二年六月就是週用第二類的責任分數,四級24分;三級36分;二級48分;一級60分,入監後,監方會給你編級、考核打分數,一個月一個月慢慢的拿分數,抵銷24分後,翌月就升三級,以此類推。當你升到二級時,保持三個月各項成績都在三分(含)以上(一般每月總分都是十分,十分才可以縮刑),再下一個月就可以報假釋了(如果刑期已達最低執行刑的條件,二分之一啦)。但是!你的情形不會這麼順利,撤銷緩刑一下來,你的責任分數會變更為四級36分;三級72分;二級108分;一級144分,也可能會降級,例如由三級降為四級,看你已經拿多少分數和撤銷緩刑什麼時候下來而定。

反正你只要安分守己順順的服刑,到了可以假釋時,分數一定都夠。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81304695

(刑)如何分辨我是初犯還是累犯?

我犯的第一件案未结我又犯下第二件案子!!當我執行完第一件案子時我第二件案子還在走...這樣算初犯還是累犯?


=======================================================

 你好:
「我犯的第一件案未结我又犯下第二件案子!!」從這句話來看,前案未結即尚末執行,當然是不構成累犯。(除非是前案回溯五年內,你曾因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過。)

「當我執行完第一件案子時我第二件案子還在走...」這句話就有點疑問…不過,是否構成累犯?在裁判時就會宣告,你去看看自己的判決主文,如果是累犯的話,判決主文會註明。但我看,你應該不構成累犯吧!可是你既然已執行完第一件,第二件還在走,那你怎麼可以上網發問? 

(選)賄選服刑完假釋出獄者,可以參選村里長嗎?

請問各位大大,曾經有因賄選被判刑三年六個月而服刑完假釋出獄者,可以參選村里長嗎?

===========================================================

 你好: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2款、第3款及第4款規定 :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你說的賄選, 因詳情不明,可能也會與貪污罪有所牽聯)。
曾犯刑法第142條、第144條之罪(這兩條就很明確是妨害投票自由罪和投票行賄罪)。
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假釋 出獄,若尚在假釋期間,即屬尚未執行完畢而不得參選。)

綜上,這位準備參選村里長的某人,與得為登記候選人之消極資格不符,依法不得登記 參選之。

(檢定)請問關於網頁設計丙級術科 考場軟體要會幾套才行~?

請問關於網頁設計丙級術科 考場軟體要會幾套才行~?
看了一下 17300網頁設計自評表 其中提到
合法版權的FrontPage2002(含)以上、Dreamweaver MX(含)以上、Namo 6(含)以上、SharePoint 2007
(含)以上或其相容軟體。(以上軟體考場至少準備一種)
問題來了:以上軟體考場至少準備一種
這個意思是說我至少要學會4套網頁設計軟體來應考以防考場隨機準備其中的網頁設計軟體麻@@~?
還是說考場4套都會準備@@~?
不懂捏...麻煩各位大大了><!!!


============================================================

你好:
只要會FrontPage這套軟體就好了,我本週也要去參加術 科檢定,舉辦單位(文化 大學)寄來的設備規格表,也是提供這套軟體作答。

我現在也 問題!因為考場提供(寄來的資料)的影像處理軟體是photoimpact 8的版本,經電話詢問後,是提供 photoimpact 11版本。因為我買參 考書學的是photoimpact 12版本(這個版本裏有附贈 Photo Album 和 Animator 軟體,考題裏面會使用到),學校教的是photoimpact X3, 亂去@@…


我現在也在擔心考場的photoimpact 11版本,裏面不 知道有沒有Photo Album 和 Animator 這兩個軟體???已打電話向學校的老師詢問中(我是自己 去報考的),如果11的版本裏面也有,那就沒什麼關係 ,只是操作界面 可能會有一些差異而已;如果沒有,那就「靠腰」了!也些題目會不知道怎麼做???所以,要去跟學校老師商借合法的12軟體 。老師是要幹什麼的 ?就是要幫忙學生的嘛……。

如果在作答上,你會使用其它的應用軟體來完成 考題的話,那麼你可以自行攜帶相關的軟體到考場(要先給考場檢查核可),但前提是:該軟體必須為合法的軟體!這個是重點,因為跟$有關係……。

祝你考試成功啊!

(補充:當天檢定時,有些人是抽到需要製作動畫、電子相簿的題目。然後製作到一半時,才發現找不到Photo Album 和 Animator 這兩個軟體?經舉手報告,監評老師開會討論後,那幾位考生暫停考試,把檔案存檔,電腦關機,更換不同的作業系統(多重開機),重開機的作業系統裏面就有灌photoimpact 12版本,也當然有上述的兩種附加軟體。所浪費的時間,也給予延長補回。)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81801891

(刑累)受刑人等級

我想問我男朋友在八月二號進去的判刑七個月那他多久到三等級他是初犯
2011-08-18 16:51:39 補充他下工了我現在寄信給他寄照片給他﹏他可以自己保管嗎?還是會被收起來!我要辦特見哪裡立委會比較好…一個月的話我自己能辦多少次﹏
2011-08-20 20:28:59 補充
謝謝你我懂了


=====================================================

妳好:
累進處遇要滿一個月才能給分數,八月二日進去,差一天就浪費了一個月份…。
要 拿十八分才進三級,應該是三個月就可以拿到了,如果教化 和操行起分打很高,作業分數也給 滿分,那 二個月就可以拿到了。最快十一月升三級,最後十二月升,除非中途被扣分…。
依規定,四級 是不能收照片,但有的監所會通融讓人收。如果不能收的話,妳可以把照片 列印當成信紙,寫信 進入 ;或是把照片寄給他同工場或同房的二級同學,再請該同學轉交給妳男友 ,至於要 寄給誰?妳們要先行 講好。
立委屬於中央民意代,任何一位 立委 都能辦理。大概二週去特見一次,或是一個月去看一次 ,這樣就很有場面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81806419

(刑訴)逃犯逃亡越久刑期會加重刑責刑期?

逃犯逃亡越久刑期會加重刑責刑期?

謝謝!感恩ㄋㄟ^^

===============================

你好 :
這個問題可以分三種情形來回答。
第一是案件尚在偵審中(尚未判決確定)而逃亡,理論上和法律上只是有具保情形下的保證金會被沒入外,並沒有什麼會加重刑責的規定;但實際上俟被告被通緝到案後,法院在審理時可能會依法刑第57條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來作量刑之審酌。

第二是案件已判決確定,既然已判決確定了,被抓到後就是判多少還多少(假釋、縮短刑期或是遇有減刑例外)。若逃亡期間另涉其它刑案,就另外審判,與逃亡之罪刑無關。

第三是拘禁處所逃亡的話(例如警察局、法院候訊室、監獄、看守所等等),那麼會多一條脫逃罪,案件尚未判決確定者,理論上可能也會判重一點,實際上還是看承審法院的裁量。



(刑)請問這一條有符合減刑嗎?


我犯ㄌ兩條 為造文書罪 第一條在民國95年6月22日判4個月有期徒刑
第二條民國97年1月14日判5ㄍ月有期徒刑.應執行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一千元則算一日.可是95年那一條不是有遇到96年的減刑規範
裡面~還是少的一個月就是減刑的~~

判決書在100年8月22日下來的

請大大門幫幫忙~~~感謝

2011-08-26 18:37:22 補充
我兩條是在100年6月一起起訴的~100年8月判決兩筆犯罪日期為
95年6月22日 97年一月14日

2011-08-27 12:26:09 補充
那就是說 我這案子行為終了時間是在97年1月14日 所以無法減刑ㄌ 對 我這案子行為終了時間是在97年1月14日 所以無法減刑ㄌ 對ㄇ~


==========================================================
你好:
第1條在95年6月判決,那毫無疑問,犯罪日期是在96年4月26日以前,符合96年罪犯減刑條例,應予減刑(除非例外情形,像通緝逃亡,未在期限內歸案等)。
第2條就看不出來,從判決日期,並無法看出犯罪日期是在何時?但是你的起訴書或判決書上就會寫的很清楚,請自行查閱。

你的情形,應該是犯第1條後,在尚未判決確定前又犯了第2條,所以第1條和第2條是合於數罪併罰的規定,等到第2條判決確定後就應依法辦理數罪併罰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5月以上,9月以下的範圍內,法院自由裁量,於是法院定應執行刑為8月,等於你賺到了一個月!但,這不是減刑哦!這是法律設計的一懂執從刑)

如果你的第1條是合於減刑的,或者1、2條俱符合,而法院漏未依法予以宣告減刑。那麼你可以在執行前、後,具狀向法院聲請減刑(最好是執行前就先聲請好)。另外你也可以看一下判決書,看看裏面有否說明你的情形合不合減刑條例?


我兩條是在100年6月一起起訴的~100年8月判決兩筆犯罪日期為
95年6月22日(這條符合,但是犯罪行為若有繼續中,就要算到行為終了的時間) 97年一月14日(這條不用看,不符)

2011-08-27 20:47:18 補充
那個意思是…
例如我想下毒害死一個人,我今天下了一些毒,結果他沒死,過兩天我再加強份量,還是沒死,再過三天我整包弄下去,他終於死了!

那我的犯罪行為是不是從第一天到第六天才實現我的犯罪結果。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82600779


(監刑)申請移監手續該如何辦理?


各位大大你好?
想請問有什麼辦法申請移監手續?
是因為我先生被移到台東想幫我先生申請回來就近的地方服刑~
因為被一到太遙遠的地方根本對我們這些住的遠的家屬不方便探視~
所以麻煩各位大大幫我解解答案感恩~

2011-08-26 15:42:42 補充
我公公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因為我公公這幾年身體因為要長期洗腎心臟又不好
而且我公公很想去看我先生但因為被移的太遠怕身體不是所以才想把我先生申請回來就近
的機關服刑但因為每次被移都是三個月滿就被移走原先在就近的北監服刑三個月又被移到
土城兩次在滿三個月又被移到宜蘭又逢三個月到就被移到現在的台東啦
那我該準備什麼資料和相關文件有(重大傷病卡)那還需要什麼啊?
麻煩一下謝謝~感恩


==================================================================



妳好:
請先看一下下方相關的移監規定:
======================================================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一、為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監獄受刑人之移監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受刑人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闔第三款至第九款之規定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一) 向執行監獄申請移監。
(一)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五)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六)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七)累進處遇尚未進至一級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
(九)於本監所在地區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待執行者。


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如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應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申請辦理。

三、監獄應就移監申請案件進行初核,經審查符闔第二點第一項之規定者,應檢具受刑人申請書、受刑人名籍資料、初核合格名冊 (如附件二) 及符闔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一之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審核。
申請移監之案件,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法務部對監獄函報初核合格之移監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申請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申請案件,法務部得依受刑人申請時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如附件三) 。

五、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不宜在該監執行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申請移回原監獄執行。

六、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應參照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規定遴選移監之受刑人。

七、法務部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監獄遴選移監之受刑人,仍應參照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規定辦理。

八、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應詳加掌握。

九、監獄接獲法務部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備查。

十、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時,發現有病況嚴重或痼疾者,仍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如需將其送回原監,應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陳報法務部核辦。
前項所指有病況嚴重或痼疾者,係指有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或現罹疾病必須戒送外醫診療者。

十一、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受刑人者,法務部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
首先,妳要確認家庭有沒有第2點第1款或第2款的情形。
如果符合,那接著就是要看妳先生本身的條件是否符合?
其中有條規定很機車…就是從別的監獄移入新的監獄後,必須要等移入滿一年才能申請,所以,妳就自己看看囉!如有疑問,可以寫信告知。(p.S.我曾經也是同學,也是被移來移去)


參考資料北市私立南華高中資處科夜間部

2011-08-26 17:59:20 補充
妳公公既領有重大傷病卡,即符合第2點第1款的積極要件。

接著要探討「(三)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這個消極要件。

前段「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是指剛入監總共已執行超過三個月了。三個月很快,想申請移監的收容人應該很容易就符合。

但是後段的「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其中的接收調查監獄編制上是指雲林第二監獄(如果沒有改的話),沒去過,就可以排除這點。

2011-08-26 18:04:13 補充
重點是這一句「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
依我在監所親見親聞,假設某人從北監執行一段時間,然後被「電腦選號」非自願性的被移至嘉監,他要在嘉監執行滿一年後,才可以申請移監回北部,而北監自古以來就都超收嚴重,所以就會被再就近移到宜監。
然後,前兩、三年吧,宜蘭也因為超收嚴重,而開始有在移監,在移下去就都是花東地區的監獄了…。
換言之,即使是申請移監回來,還是有可能再被移走!真是……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82601319

(刑)收容可交保?


因毒品案被收容,但是案情還在偵查中,這樣的情況可以交保嗎?
收容大概多久?
因為還在就學,是否有哪些方法呢?


2011-08-26 18:16:55 補充
法院.收容公文會寄去學校嗎?

2011-08-27 11:58:03 補充
怎麼樣的條件才能申請【少年事件聲請狀--聲請停止收容准予責付】?
那像收容一個月到兩個月的少年是否可申請?
還是要法院准予才可申請?
現在已滿18歲!!!

2011-08-27 20:48:12 補充
家屬可自行申請?
要向哪裡申請?

2011-08-27 21:02:10 補充
也有很多具保在外… 是說也有交保在外面的?
上面的問題可幫我解釋嗎?

2011-08-28 08:17:03 補充
要到法院拿申請書?
還是自己列印下來?

2011-08-28 13:05:09 補充
聲請停止收容 如果申請過的話,
以後還要進去關完?

2011-08-28 13:06:47 補充
那自己列印下來也可以?

2011-08-28 15:40:55 補充
☆ 阿家 ★ 謝謝你!!!
我有問題的話,希望你可以把你知道告訴我!

聲請停止收容 如果申請過的話,
以後還要進去關完?

2011-08-28 19:07:30 補充
真的可以幫我寫?
我住屏東,您方便嗎?
您有即時通?

2011-08-28 19:24:11 補充
您有幫其他人寫過這種案件的?
對啊,的確很遠!
那您要怎麼幫我寫?
=====================================================
你好:

收容、就學…看樣子應該是屬於少年事件吧!

若是被收容的話 ,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個月;但必要時少年法院可以延長一個月。

在收容期間 ,都可以隨時具狀向少年法院聲請 責付或是在開庭時以口頭向少年法官提出責付的請求 。至於准不准責付,要看少年法院囉!通常把案情交代清楚,大概 就可以責付了,不過,有時交代清楚就等於承認犯罪,兩難!

如果是犯最輕本刑五 年以上的罪,那就屬於少年刑事案件 ,會移送由檢察官來偵查,可以跟檢察官請求交保 ,檢察官同意,法院也一定同意;但是案件若已起訴 在法院審理中,那就由法院 來決定。



法院的公文不會寄到學校去啦!會另外 寄給法定代理人(父母)。

這種案件,通常就說孩子已經知錯,然後目前也在就學中,希望法院能准予具保責付,父 母會對孩子嚴加管教,並准時帶他到庭之類的……。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82607464

(刑)保護管束不能住外面??


保護管束期間 一定要住在家裡?? 不能搬出來住外面嗎??

2011-08-26 23:31:21 補充
管束地指的是家裡嗎?? 只要保護官同意 家長不同意的話 也可以搬出來嗎


==============================================================

你好:
對! 受保護管束人應住居在保護管束地,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但是,少年保護官或是觀護人 又沒辦法時時刻刻的鎖定你的行蹤(除非是特定犯罪對象 ,身上有帶「飾品」的情形),只要按時去報到,不要出去外面惹事,實際上也不會怎樣 啦!

不過,住居所若是要遷移的 話,最好還是向執行保護管 束者報告,轉請檢察官核可 ,這樣比較妥當!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82611152

(監刑)服刑假釋疑問?由誰申請?


請問大大們
有家人因詐欺需服行1年,目前已在看守所服刑約6個月了,到時申請假釋的部分是由家屬還是受刑人自己申請?
若申請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受刑人最近寫信告知可用易科罰金的方式,1個月3萬,6個月18萬,是否真的可以這樣做?(怕受刑人被裡面的人騙)


2012-01-21 08:21:59 補充
若原本假釋就是由獄方自行提出,到時應會寄份資料給家屬,由我們填寫完資料再給當地派出所蓋章後寄回.本身不需付任何費用!! (這點不知對不對)
且本來就已服刑6個月已達假釋標準,是不是根本不需考慮為了提早出來而想申請易科罰金此項,必竟花費不少.

===========================================================
不好意思!我可以提供較為清楚完整的回答作參考。

符合假釋要件的受刑人,會由管教小組依據該受刑人在監執行之行狀等添具意見,再由管教小組之召集人「教誨師」彙整必備的假釋資料(像發問中有提到的「當地派出所蓋章……,那只是辦理假釋前其中一種「社會觀感」之調查資料而已,大概在提報假釋三個月前,甚至半年前就會發函去作調查。)然後送交到監獄的「教化科」,教化科於每月監獄召開假釋審查委員會時,提報給出席之假釋委員審查,委員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與被提報假釋之受刑人進行「視訊面談」。

假釋經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通過後(過半數同意即通過),就報請到法務部去。
沒通過監獄的假釋審查,要等三個月才能再提報;監獄通過,但法務部駁回的話,要逾四個月後才能再報(但是這四個月,是指法務部駁回假釋的審議日期為準,再加上頭尾的程序時間,一般而言,法駁一次,要等半年才能再報。)

有位大大所提出的意見沒錯!一年的刑期要賺假釋,難矣!因為分數的問題,還有提報假釋的程序問題,所以,要有心理準備,別太期待能賺多少假釋,應該是賺天而已(縮短刑期)。

也許你會質疑,刑法七十七條不是規定:有期徒刑執行二分之一,得報請假釋嗎?沒錯!但這只是一個形式要件而已,其它還有「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
,前者簡單說就是級別和分數,以及行狀考核;後者就是上面說的一關又一關的審查。

至於另外問到的「易科罰金」,首先要先探究他是不是一條罪就被判刑一年?
是的話,那不用講了,不得易科罰金。不是的話,假設有兩條罪,一條判六月,一條判七月,兩條罪加起數罪併罰,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一年,那麼其中那條判六月的罪,的確是可以辦理易科罰金。或者是有三條、四條,每條都罪都判刑在六月以上(含),這樣子,各罪尚未執行完畢的罪刑,也是可以聲請易科罰金。

近年來,易科罰金比較好聲請,通常沒有什麼特別的原因,執行檢察官都會准予易科罰金,已經關了一段時間,然後才要易科罰金也是可以的,已關的扣掉,關一天賺一千(這要看判決主文如何宣告,一千到三千不一定)。

如果經濟許可的話,那建議可以罰金就罰金吧,這種天氣在裏面,好冷…。若不方便的話,就讓他繼續關吧,反正也都已經進去了,一年,很快的!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11907343


(監刑)藥品如何寄進監獄裡?服刑四年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假釋呢?

因為,我先生入獄服刑四年,初犯,等級:四級,本身又有肝硬化,糖尿病......做妻子的我又怕他在裡面無法支撐下去也怕裡面的藥對他無效只好想要把藥品寄進去,可是我有去問朋友他們都說要叫我老公在裡面寫申請書要不然就靠關係可是我還不明白到底如何把藥寄進去呀?還有他服刑四年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假釋ㄋ?


===============================================================

 妳好:

一、現行法律規定,成年犯的假釋可分為三種:
    1 累犯:執行逾三分之二。
    2 非累犯(初犯、緩刑中再犯、假釋中再犯、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後再犯等):執行逾二分之一。
   3 重罪累犯(或稱特別累犯,即所謂三振條款)、執行撤銷假釋殘刑:執行……四分之四……不得假釋!

是以,妳先生既屬「初犯」即應適用「二分之一」的假釋「形式要件」,另外還要符合「實質要件」如:確有悛悔實據、累進處遇二級以上、累進處遇各項成績達三分以上等,還有「程序要件」:通過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再通過法務部假釋審議委員會的議決(要連過二關才行)。

二、至於寄 送藥品給收容人,很簡單,只要經過監方的醫師許可後,就可依程序向監方申請寄入。
首先,請妳將該藥物之處方箋先寄給妳先生(以信件郵寄),然後請妳先生去監獄衛生科看診,告知醫師自己有相關之慢性疾病,然後出示該處方箋說在外都固定服藥,病情穩定……請求醫師開具相同的處方診療。
    如果監方有相同的藥物,那恭喜,這樣妳可以省去寄送藥物之麻煩,也不用另外花錢、花時間,而且妳也較為放心。
    若監方並無相同的藥物,那麼妳就可以叫妳先生請求監方的醫師開立寄送藥物之處方箋,然後妳先生就可以寫報告向監方戒護科申請郵寄藥物,妳收到郵包單之後,依郵包單上的說明再將藥品寄入監獄,戒護科會通知妳先生去拆領該郵包,接著轉送到衛生科去檢查藥品,檢查完無誤之後,再轉交給妳先生的單位主管,藥品會由單位主管代為保管,服藥時間一到,就會按時給予妳先生服藥。
    補充說明,受刑人若有養生保健之需求,請求醫師開具寄送一些養肝丸、大補丸什麼的,只要醫師許可,也是可依上述程序申請寄送之;另外,監方也會有一些代購藥品的措施,或者是依據醫師之處方向監方申請代購藥品。

 總之,醫師這時候是「老大」,他說了算!因為連典獄長也不具醫療常識,只能相信醫師的專業!

(註:後來監所收容人已納入全民健保對象,醫療方面應該會更為完善方便。)

(刑訴)領回交保金

請各位大大幫個忙:今天如果是通緝身份該如何領回當初幫朋友ㄉ交保金而且因為友人已過世ㄌ該如何寫(申請交保金退回ㄉ狀紙)跟(委託他人帶領ㄉ單子)另外該去哪邊買這些狀紙麻煩ㄌ謝謝個位大大與好心人士

============================================================

你好:

被告已死亡,案件在偵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在審判中,依同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應為諭知不受理判決。故此,當初具保被告之具保人責任業已消滅,具保保證金自應發還予具保人。

不二過(台語)…法院日理萬機,可能不知道這樣一回事,又或許知道了,但還沒處理、不想處理、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要處理……所以,你可以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提醒法院處理一下!

這個在沒有獲得許可授權委任辦理之下,應該只有具保人才有權利提出聲請。所以,請你自行撰狀,不用去買狀紙啦,把word打開,大致上繕打刑事聲請狀、年籍資料(聲請人和被告)、(主旨)為聲請返還具保保證金事:(事實及理由)條列式的一、二、三…寫上一些事實及理由,最後一個就是"趕快把錢還我"!狀請   鈞署(院)准予速予返還具保保證金,實為感禱。

雖然,你可能會覺得有點方向,可是又覺得有點模糊,但是,不用怕!儘管寫,寫錯了也沒關係,該寄去法院而你寄到檢察署,法院會轉送檢察署;內容有點…三光減一光也無所謂,院檢能看得懂你的意思就好了(光看主 旨就知道狀紙的訴求是什麼了,然後,被告的年籍資料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要給,就查得到了)。

你先把上面這些程序給完成,也就是先確認、取得可以「拿錢的權利」(這些程序只要書面聲請即可,又不用出面)。取得權利之後(應該是說法院已通知許可),你再委任親屬(注意!自家人比較可靠,現在時機差,很黑暗…)去代為領取。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對你有幫助。


(刑)查獲二級毒品安毒之法律程序?



年齡19歲,四月份即滿二十歲.
滿18歲後,有一項竊盜紀錄(非罪犯,是幫助犯罪者已不起訴處分),

嗯,前幾天在台北市被保安大隊臨車攔檢.
第一次毒品現場罪證確著被保安於犯罪者逮捕
(但是,少年多許前科判已矯正感化執行完畢結案)

{{被查獲二級安毒淨重0.2-0.3公克及吸食器乙組}}




後,先送保安大隊做筆錄,
再移送大安刑事三組拘留室等候移送地檢,
送地檢署後(博愛路),檢察官問筆錄後暫時裁決是否願意自願戒癮治療免觀察勒戒,再來,以一萬元交保.





1. 交保=交付保證金嗎?交保金拿的回來嗎?

2.在保安隊做筆錄時,該死的我遺失一張好像要去衛生所行政院還是疾管局或是什麼公家機關單位要去做檢查報告?請問各位大大清楚這是如何回事嗎?我該採取什麼行動呢?

3.驗尿會有報告嗎?假若尿液報告呈現其他毒品陽性反應,是否加重其刑呢?

4.我會再多久時間內,收到下一次法院的傳票?

5.執行檢察官判決的戒癮治療,須自行負擔新台幣五萬元,這樣意思是否為緩起訴呢?

6.是否影響兵役問題?(已體檢)

7.如此下場是否留下前科嗎?

=========================================================
你好:
1 對,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保證你將來的庭訊、執行等必隨傳隨到。等案件結束或已入監所執行,具保責任消滅後,保證金即應返還予具保人。

2 這個我不清楚。但建議你應該盡速向發該文書之機關提出補發之聲請。

3 當然有。因檢方已同意讓你接受自願戒癮治療,故沒有刑罰的問題,除非你不遵守戒癮的相關規定。

4 這個不一定,檢方會等驗尿報告及你履行戒癮治療的成效,設一切都順利,那就予以不起訴處分,給你自新的機會。

5 那是戒毒所須之治療費用,跟緩起訴無關。緩起訴的意思,跟繳保證金保證你隨傳隨到的意思,有點雷同,只要遵守緩起訴期間所付之各項命令事項,檢方就會予以不起訴處分,也像是學校的記暗過或是留校察看之意思。

6 不影響,又有些影響…部隊的輔導長會知道你有此項前科紀錄,如果你在營的行狀異常,可能就會找你約談輔導或是採尿送驗,但你若表現正常良好,那根本也沒什麼影響。還有如果要去受訓什麼的,像我連長有意送我去幹訓班受訓,因我有前科,所以要由連長出具保證書,我才不要當什麼士官,累!

7 刑事案件,滿十八歲後,所有的前科錄都會跟著你一輩子!除非遇到大赦或是有消滅罪刑之特赦。未滿十八歲前的犯罪,在執行完畢滿三年後,該前科即應依法予以塗銷,少年犯才享有的「福利」!

好好珍惜此次自新的機會,不要再碰毒品了,那沒有用!只會讓人失去好多好多,一關再關!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32701092


(刑訴)請問刑事訴訟法


請教一下:檢察官偵查案件多久要作出裁定?
因為我是被告已經開了一次偵查庭了..是有聽說什麼偵三審四的規定~~真的嗎?
另外請教毒品是不是有專股偵查還是接案檢察官直接偵查因為案件中有牽扯毒品部分

2012-09-18 03:59:55 補充
謝謝大大回答~但我想說清楚點:我是101.05.24因他案被搜索意外被他們查扣到毒品的也於101.06.22開偵查庭..至於毒品有K他命3毫克.大麻2.85毫克以及吸食器但我沒吸食也沒呈陽性反應.我有跟他們說當時因勸說朋友不聽所以一氣之下把東西都沒收下來帶走~我因他案被傳喚開庭可是好像都沒問毒品細節耶只針對我案情訊問就簽字離開了..現在也近四個月了怎麼都沒消息...

2012-09-18 04:01:15 補充
1.毒品就是告發我那人所有.而他也呈陽性反應但沒大麻反應因為大麻是他朋友留下的..
2.我筆錄中有說是對方挾怨報復因為當初我有拍毒品照跟身分證他可能擔心被抓所以就誣告我莫虛有罪名...照片也已扣案了
3.我在庭上感覺檢察官還蠻善意的連書記官都跳出來說檢察官是在幫你.你有沒有具體點的證據趕快想(這是指他案唷)因傳票上罪名有...等所以毒品怎麼沒問

======================================================

你好:

一、檢察官作出裁定嘛……可能永遠都作不出來!……不要打我,因為「裁定」是法官的工作,檢察官的工作是作出「處分」,起訴或是不起訴、緩起訴等等。你要問的,就是大概什麼時候會起訴,如果犯罪嫌疑很明顯,例如查扣到毒品、吸食器具,或是尿液檢驗報告呈陽性反應,很快就起訴了,一個月左右吧。反之,如果有案情尚不明確,或是犯證還要調查一下,那就可能會慢一點,偵查以二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也就是你說的「偵三審四」。

二、毒品案,在分案時案號都會冠以00年毒偵字第0000號,至於是否設有專股偵查?過去看過不少「同學」的案件,好像是每一股都嘛有,所以…應該是沒有吧,電腦選號的!(假如有設專股,毒品案件那麼多,那股會忙死!)

三、不要碰了啦,那個會害死人,真的啦!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91700708

(刑)同居證明辦理詳細流程

我是受刑人女友

八月底他因毒品案服刑三年六個月

目前他是四級受刑人

女友的身分不能會客及通信(我可以寄給他 但他不能寄給我)

1.本想辦理同居證明

但是他的家人不願讓里長知道此事

請問各地里長會知道自己的里民服刑的事嗎?

如果他們知道的話,我就可以說服他爸媽協助辦理同居證明

因為他的家人不希望讓鄰里知道此事 很重視家庭隱私

2.一定需要男方居住地里長嗎?
我在外有租屋可否至我租屋處里長辦理?
因為還是學生,假如辦理成功,房東會知道此事嗎?

3.辦理同居證明我是否要遷移戶籍地址?

4.特別接見與增加接見差別在哪?又各要怎麼申請辦理?


(爬文已久,請勿複製貼上其它問題之答案,麻煩各位大大解答,20點必然奉上.)

非常感謝!!!!!!!!!!!!!!!!!!!!!!!!!!!!!!!!!!!!!!!!!!!!!!!!!!

=============================================================
妳好:

1 同居證明旨在證明妳與他確有同居之實,至於同居處所則非所問,礙於男方家家之顧慮,妳不妨先找租屋處之里長幫忙開立證明。

2 里長不會知道里民中有誰去服刑。除非是轄區的警員,就有可能會知道,若無意間與里長閒聊提起,那里長可能就會間接得知。另外,受刑人在提報假釋前,其中有一個釋放前調查(即社會觀感的調查),監獄是可以函文向里長作意見調查,但通常是向管區警員調查較多。

3 房東應該不會知道啦!除非里長有先徵詢房東或是有意無意的跟房東或其親友提起。

4  特見與增見的差別……特見,可以在適當的場所(沒有隔玻璃窗)或是特別接見室;增見,是在一般的接見室。
兩者,不影響普通接見,設若四級,週二接見,週三還是可以增見或特見,下週一樣是週二可以接見。
兩者,都是獎賞的一種,如果在監有特殊事蹟的獎賞,也是可以特見或增見。
兩者,都需要經監獄長官許可,如果受刑人有緊急情事,向監獄長官說明請求,監方也是會准予;受刑人有特別的事由向監方申請,亦可。通常,增見或特見都是由民意代表代為申辦,監方尊重其身分地位,大都會准予。其實說穿了,只要戒護科長一個印章准許,就可以了。(立委屬中央民意代表,各監所通行。若是地方民意代表或是地方機關什麼長的,就只能向當地監所申辦,不是的話,就要看交情了,假設我跟某監獄長官很熟識,我不是什麼官什麼長,一樣也可以,懂嗎?這就是公務員難免會遇到的人情兩難。)

5 有同居證明,據我所知,有的監獄是會准予通信,但接見則限制一個月一次,有的就直接列為得接見通信之對象,各監所都不一定。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101106025
      

(刑)通緝犯被抓到..一定就是等被關嗎?


想請問..已經變通緝犯ㄌ.又被警方抓到..應該是鐵待警局等拚吧..如果..是因為詐欺案....能當晚就離開嗎??

2012-10-12 02:31:47 補充
有可能說..通緝犯被抓到..還能...當天平安回家嗎??

2012-10-12 02:53:18 補充
交保...是要付錢暫時贖回ㄉ意思嗎

===============================================================



你好:

首先要分確定是什麼原因通緝的?

如果是「執行通」(案件已判決確定,檢方傳喚到案執行而無故未到),這種通緝,除非發監執行會有生命危險或是已懷胎七、八個月等等法定停止執行之原因,否則…再回首已是執行期滿時、假釋時!

如果是「傳票通」(即案件尚在偵查或審理中,檢、院方傳喚出庭而無故未到),這種通緝,是還有機會當天就具保獲釋,或者是先予羈押一段時間後再予具保。(具保就是所謂的交保,交保一般都是具保人繳納保證金,付錢的意思)

嗯…我想一下,「執行通」還是有可能在當天獲釋,例如受判決人只是被宣告「罰金」、「拘役」或是「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那麼即使是「執行通」,通緝到案後,只要繳納罰金或是辦理易科罰金,還是有機會在當晚就離開,而且執行完畢!

參考資料北市南華高中二日班 資三A

2012-10-14 16:25:39 補充
首先要「分」確定是什麼原因通緝的?
打錯了,是「先」才對。

2012-10-14 16:33:27 補充
另補充一點:

被通緝,並不表代具保保證金就一定會被沒入。

蓋沒入保證金有其法定要件,也有其法定之程序。

個人之實務經驗,被通緝,最後還是發還保證金;已被沒入保證金快十年,最後以非常上訴把保證金討回。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101200466

(刑)沒販賣只吸食被收押

我男友10月11號被警察收押

他沒有販賣
只有用k菸而已

我打去問是說他被看守所收押禁見

今天第三天了
多久會開庭?

這樣會很久嗎?

交保可以嗎?

======================================================

 妳好:

犯罪嫌疑人在警方移送地檢暑偵辦後,會有值日檢察官開裏偵訊(第一次開庭),如檢察官認為涉嫌重大有羈押之必要,就會向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第二次開庭,但這次是在法院),法官審理後,也認為有羈押之必要,就會裁定准予羈押。到這裏,都只是臨時的,案件會另再分案給承審的檢察官及法官(如有起訴的話)。

什麼時候會開庭?不一定,在押被告,會比較快,可能一週到二週之間就會傳喚開庭了。

具保是隨時都可以聲請的,被告自己,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親屬等等也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會很久嗎?
我看過妳另一篇提問,搜索係採令狀主義,沒有搜索票而進行搜索就有違法取得證據的問題,這個等到案件若起訴到法院之後,再去辯,現在想要具保,辯這個可能比較沒用…

羈押會通知家人或是被告指定之親友。不過,是用郵寄的,再過一、二天就會收到了。

他的情形,應該是有朋友供出他在販賣毒品,然後檢警可能也掌握到一些對他不利的證據,例如通訊上的紀錄。家裏搜到的東西,那個沒什麼殺傷力 ,現在檢方就是要取得被告的自白,很多人都怕關(包括我也是),不承認,收押下去,為了保釋就乖乖的承認了。
因為他目前是收押禁見,所以,只有律師能夠接見被告。實際的案情,我們都不是很清楚,但直覺判斷,他並沒有承認有販毒,才會被羈押,而他也不能因為想要交保就承認,承認可能很快就交保了,但是,後面就會面臨被起訴五年以上之刑責,那可不是開玩笑的。

這個要勇敢一點,什麼都不承認,要起訴,就叫檢察官拿出證據來!(這個很常見啦,沒抓到,就說他是我麻吉的,最知己的!一被抓到,就說都是我交友不慎,都是他拿給我的、他賣我的!在法律上證人的指證,也不一定是真實的)

(民)16歲青少年獨居

16歲青少年獨居(非宿社)
監護人2個禮拜回一次住處看孩子
有違反甚麼法律嗎?

=============================================================

 你好:
因實際之情形,無從判斷。以少年之角度而言,每二週返回探視,監護人似乎
顯難善盡保護照顧少年之義務,惟監護人為何而無法陪伴在少年予以照護?似乎也是要審酌,例如因為工作關係,且對於少年之居家生活已預先做妥適之安排,或是已有請託親友代為照料等等屬之。

題示情形,似乎尚難構成刑法上或相關特別刑法上之遺棄罪,僅臚列如下之法律供參考之。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
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
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
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
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
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
要事項。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我想,你倒也不是真的希望監護人受到什麼法律的處罰,而是盼望監護人能多給予你陪伴與關懷。這點,應該是尋求良好的親子溝通協調,會比訴諸法律能介入處理要好很多。

希望你能夠和監護人好好的溝通處理,親子關係臻於良善完好!

(行)國二公民 免職/辭職的不同

最近教到

彈劾(違法)→司法院→辭職

罷免(失職)→公民複決→免職

免職、辭職哪裡不同

辭職不就是免職,因為他做了違法的事阿

老師幹麻說兩個不同的東西= =


=======================================================
同學你好:

彈劾和罷免,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

「彈劾(違法)→司法院→辭職

罷免(失職)→公民複決→免職」

如上題示,彈劾是違法,對其課以法律責任。例如總統在任期期間不是有「刑事豁免權」嗎?假如這位總統在任期中一直貪污犯罪什麼的,難道要等到他任期屆滿下台後再去追訴他嗎?程序上是這樣子沒錯,但是有沒有辦法讓這位貪污總統的任期「提前結束」?
有!就是「彈劾權」!如果立法院發覺總統貪贓枉法,就可以法行使彈劾權:全體立委2分之1提議→3分之2決議→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憲法法庭只要判決成立!那被彈劾人就應該馬上解職。


再來是「罷免」如題示罷免是(失職),是對其課以政治責任。怎麼說呢?就是他做的不好,選舉前開的支票,在選上後都陸續的跳票了的意思。
罷免有個定律就是:什麼人選的,就由什麼人來罷免。
總統是誰選出來的?全體公民嘛。要罷免總統,就要由全體立委4分之1提議→3分之2同意,然後送交公民投票,一半一半,有投票權人有一半以上去投票;有效票過一半,這樣罷免就通過了。
「罷免」還有一些規定:在就職未滿一年前,不得罷免(總是要給人一些時間來作為)。不是由選民選出的公職人員沒有辦法罷免,例如:全國不分區立委…


可能你比較在意的是:辭職、免職的差別。照說,辭職是自動的,而免職則是被動的、被迫的。
可是,也不一定,例如行政院長不信任案成立,行政院長要辭職下台,那也不是自動的、自願的。
所以,還是要個情形而定。反正跟違法失職有關的,都是「解除職務」!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101307117

(刑)身心障礙者服刑.如何要求分監?

我有個弟弟.是智能障礙者.之前入獄服刑.一直和一般的受刑人住在一起.但卻一直被其它受刑人誘拐, 或脅迫去做不對的事.導致一直出入違規房.連在病房或違規房裡都有人因為他無法分辨是非.而一樣利誘他去做不好的事.甚至還在事情發生被獄監發現後.別的受刑人還告我弟弟.我查到.原來身心障礙者服刑是可以要求分監或獨居的.我想申請.雖然他會比較孤獨.但起碼不會再被扣分也不會再犯錯.更不會再有無妄的其它訴訟.請問要怎麼申請呢? 他目前是在桃園的台北監獄.請問申請過後.會怎麼後續處理呢?

================================================================

你好:
既然於法有據,那你就向監方提出申請,看監方如何處理。
你可以用電郵方式,具體說明原由,利用機關首長信箱向典獄長反映,典獄長會命權責單位(戒護科)妥為處理。既是首長交辦,在處理的效率就會比較好。
或者是以書狀方式向監方提出申請,也是可以的。

北監我去過幾次,基本上,北監人很多,而且也都是大房的居多(一房超過二十人)。比較適合令弟的,應該是和一舍吧,那裏是小房的,最多就三人,也就是阿扁在監時待的舍房。
獨居可能比較不可能,沒有那麼多的舍房。以身心障礙不適合參加作業以及常受其他受刑人欺凌為由,請求監方改配至和一舍「舍房作業」或是「和緩處遇」。

看他的刑期,若須要拿假釋的話,那以「舍房作業」對他比較好,「和緩處遇」拿分數會比較慢。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101307896

(刑)受刑人相關問題

您好!
我男友因竊盜被判7個月,10/9入獄服刑,目前是在土城看守所
因為是第一次接觸,麻煩有經驗的大大可以一一替我解決問題
1.因為是短刑期,是不是比較不會被調到別所監獄?
2.我很擔心他,但我不了解裡面的生活!他有沒有可能被欺負呢?
3.除了錢,他還可能會缺甚麼?
4.我可以送食物.衣物或寄錢給他嗎?如果可以,是隨時嗎?
5.我可以去福利社買東西給他嗎?會不會影響到他在裡面消費的限制?
6.寄給他的照片可以護貝嗎?是不是要把多出來的邊邊裁掉?

問題有點多,但我真的很苦惱,拜託大家替我一一解答好嗎,謝謝!!

2012-10-17 12:03:00 補充
請問你們知道裡面大致上的生活作息嗎?
可以大概描述一下嗎?
他現在是不是還在教化中?

========================================================
妳好:

1 這個很難說,原則上看守所是收容被告,但在法律上還是有便民的措施,例如准予就近代執行;實質上也會有送監執行的程序問題,例如在看所守的被告一旦案件經判決確定,就應由被告身分轉為受刑人身分,而當天不一定就能夠馬上送監執行;另外看守所方面,也需要有一些比較隱定(指刑期而言,被告的話,隨時都有可能會具保停止羈押)的受刑人來擔任雜役。所以,各地的看守所也同時是分監,例如臺北看守所即是臺北監獄的臺北分監。而移監,真的很難說啦,有些人也是短刑期,就直接由土城移到台東去了。若妳的男友有調服雜役的話,那就比較保險些。

2 欺侮的話,應該尚不至啦,現在都很民主很有理念啦!

3 ……他應該會很想念妳,妳應該不合接見的規定(去找立委幫妳辦增見或特見),有空就多寫信給他吧。

4 寄物(合作社外賣室)和寄錢(接見窗口或是匯票郵寄)是可以的,公家機關有上班時,都可以。至於「送食物和衣物」就要辦理接見,才能寄送(收押禁見例外)。

5 參考4的回答。不會影響他在裡面的消費。

6 照規定是要2級才能收照片,但有些監所是3級,有的4級也可以收。妳不妨試看看,先寄一張照片,也給它以護貝看看,若不能收的話,會退給妳,或者是先保管在該受刑人場舍主管那。要「破解」這個限制,有很多方法啦,例如把照片寄給他同房、同工場其他已升到2級的受刑人,或是把照片列印在信紙上……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01402483

(刑)妨礙性自主保護管束!!

我幫朋友問的!!

他犯了妨礙性自主

被判保護管束!!

他剛要執行保護管束而已

但是他有交女朋友

要跟女朋友出去玩

他問要說如果住宿被臨檢會不會怎樣呢
  • 2012-10-15 07:46:40 補充我朋友說

    只是出去玩住外面而已

    這樣也會嗎

    ====================================================

     你好:

    不會怎樣啊!不要被臨檢時被查到在做壞事就好了。

    嚴格的說,也是可以說有些許的風險,例如此舉已違反了下列黃底處之應遵守事項:

    第74條之2(應遵守之事項)


      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 ;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其他還有一些瑣碎的規定,例如出入不正當場所、深夜在外遊蕩什麼的(請自行看那張保護管束報到卡的後面,會有詳細的記載)

    但那都不至於會真的被撤銷保護管束啦。只要不要觸犯刑事法律,並且按時去報到就好了。不過,未成人對未成人如果發生性關係,就可能會觸犯同前科的罪行,能避免就避免,但似乎又很難……

    另外,少年保護事件或刑事案件(反正就是未滿十八歲前所犯),在執行完畢三年後,前科紀錄就應依法予以塗銷,又變成一張白紙!所以,跟你朋友講一下,此後多小心謹慎,未來的人生還是可以清清白白,充滿希望的!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01405852

(刑)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上訴

我最近因為找工作 然後被騙走帳戶密碼 後我就變成了人頭帳戶

我只有開過ㄧ次徵查庭 在庭上檢察官問我說有沒有給密碼 我就說有

然後他就說我是詐欺幫助犯 說我有犯罪 然後判半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處一科罰金 問我說有沒有問題 我就說沒有 是我找工作被騙也是我自己主動報案

他也說一樣是以這種罪名緩起訴 後來就在也沒開過庭了 是直接收到

聲請簡易判決處處刑書 有天地檢的人好像是書記官吧打來第一句話就問說

你是不是有賣帳戶 我說沒有 我是找工作被騙 我也是被害者 他還問說

願不願意跟被害人私底下何解 我說不可能 我也是被害者 他就跟我說

這件案子他們在處理 我就跟他們說 可不可以早日開庭讓我好找工作 還我一個清白 他就說等程序 過一個禮拜收到 簡易判決書 上面寫說我這樣的行為是屬於詐欺幫助犯 不等同於正犯 判我三個月 但是可上訴 而且被害者匯到我戶頭
剛好九萬 我在想說是不是被騙多少我就要罰多少 而且判決書上完全沒寫我是因為找工作被騙還有主動報案 後來我就寫書狀 上訴內容是我找工作被騙 我是主動被案 請法官從新量刑 我只知道說為甚麼我不用開庭 那我現在是屬於定案了嗎還是 因為可以上訴 因為我很不服 他判我三個月 我知道我現在司法是走到刑事庭 所以是三個法官來判這件事 我很怕我會被檢察官駁回

我真得好怕 也很不服 為甚麼不是判一兩個月 要判這麼重 那我現在上訴了

哪時能知道近況 還是我可以打電話去問 他上面有分機電話 我想問說我現在是被檢察官上訴了嗎 還是緩起訴 我想問說這種案件通常都被判多久 案件號101年度簡字第2436號 還有我上訴有可能被駁回嗎 上訴成功後我是開刑事庭 像我這樣有可能減輕嗎 我去警察聲請報案紀錄他會讓我聲請嗎

那像這種案件能聲請勞動服務嗎 因為真得沒賺到錢 又被搞這齣戲

那我都處理好都已經解除警示戶以後我會有案底嗎 因為我知道我現在是刑事

怕我會影響到以後
  • 2012-10-14 23:37:27 補充為甚麼要叫我跟他何解 這樣就代表我也是共犯 代表說我也有做這件事情

    所以何解沒有甚麼用


    ======================================================
    你好:

       我也有幾個朋友因為這樣被判刑三到六個月不等,判刑是比較不重要,要命的是因此而被撤銷假釋!怎麼說呢…倒楣,假釋後也是想要好好的找份正當的工作來重新開始,卻因對於法治、事理的辯別上有所欠缺,要付出慘痛的代價,很不值得呀!是有請我代為撰狀提起上訴,但最後還是都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該是詐騙集團太猖獗,國家採行嚴懲防範。

       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應向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都是地方法院,由原本的獨任法官、逕行判決變成三位法官合議判決、依通常訴訟程序判決(要經過言詞辯論)。

    有期徒刑最輕就二月(除非遇有減輕其刑之規定),判三個月真的很輕了啦。
    而你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在一審的時候,承審法官已有斟酌了,上訴成功的機會很小……
    如果你合於緩刑的條件,那我建議你上訴時,還是唱「哭調仔」給法官聽,然後重點是你要向庭上「請求給予緩刑之自新機會」。最後,也許罪名還是成立,刑期也是不變,但是卻有可能同時宣告緩刑,不過假如真的宣告緩刑,一定會附帶一些「要繳錢」的處分,向公庫支付多少,向指定的慈善機構支付多少之類的。

    成年犯罪,前科就跟一輩子,只有兩個例外,大赦和有消滅罪刑的特赦。

    當初報警的證明,去找原報案的警局申請發給或補發即可。假如警方不給予的話,那麼你在狀紙上或是庭訊時具體明確的向法官說明,法院也是可以去查證的。

    保重了,希望你官司順利!以後可真的要小心一點才好。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101406324

(刑)檢方找不到的證據,後來卻被告訴人找到了,問檢方有什麼缺失?

檢方要找告訴人20多年前的學籍資料,去公文至告訴人提供的學校,然而卻回覆,無告訴人學籍,若告訴人後來提供了該校畢業證書,檢方當然就不會認為告訴人說謊了,但是對告訴人而言,這樣的辦案結果,造成告訴人的那些東西有受損了?現在已判不起訴。尚可再議。請問針對此點,如何捍衛告訴人權益?如何對抗檢方?

==============================================================
你好:

首先,告訴人提起告訴,是要請求檢察官來伸張正義、打擊犯罪和維護告訴人之權益,所以,告訴人與檢察官應該是要同一陣線的,怎麼會變成與檢察官對抗?(雖然可能也是會有怠乎職守的檢察官…)

關於學籍資料,檢方既已依職權能事向校方函詢,是校方搞什麼烏龍查無學籍資料所致使,你要生氣、要不滿應該是針對學校才是。

所謂「靠人不如靠己」既然你已找到該畢業證書了,想必對這此告訴案件之案情有重大之影響。檢方偵查後雖作出不起訴處分,惟在對於不起訴處分如有不服,仍得於不起訴處分書送達後之七日內,向上級檢察署提起再議(提出於原檢察官再轉送上級,不起訴處分書的最後面會教示),此即捍衛告訴人權益之途徑。

因為再議有其期間之限制,所以要再議,就要趕快具狀敘明再議理由提出聲請。

假如聲請再議被駁回,還一個「聲請交付審判」的救濟途徑,不過這是強制律師代理制,也就是聲請交付審判一定要由律師代理向法院提出聲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101501857

(刑)丈夫強暴妻怎麼辦呢

我想請問一下

我有一個乾娘她每次都跟我說她丈夫都強迫她做愛,但是她又不想告她

那請問我可不可以替她討回公道讓我告她丈夫

========================================================

 你好:

法律保護每個人的性自主權,而每個人也應該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權。

是以,即使是有婚姻關係之配偶,若違反他方之性自主意思而強暴脅迫之,也是會構成刑法上之強制性交或加重強制性交罪,惟依同法第229條之1的規定,對配偶犯上開之罪,須告訴乃論。

再來是探討「誰有告訴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 ,得為告訴。

第235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六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嗯……照法條文字來看,得獨立告訴,沒有「配偶為被告」?這可能立法的漏洞,或是立法者有其考量而排除之。我查一下解釋……沒有!立法者都婚姻都很幸福美滿!

從而,只有你的乾娘有告訴權,除非是有代行告訴及代理告訴之例外情形(這個不要舉例,法條在刑訴的233Ⅱ及236條)。

小結:除非告訴權人有告訴之意思,否則別人是幫不了忙的。

接著是類此情形是否在「家庭暴力保護法」之範疇?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沒錯!不過我仔細看了法條,有關於保護令之聲請,還是得由被害人聲請。
但是,不妨試著利用家庭暴力防制中心的諮詢管道,尋求適當的解決方法,例如由社工人員對於其進行溝通協調,建立其尊重和維護良好婚姻關係之道及法治觀念等。

小結:這可能會是比提起告訴讓其受刑罰,更妥善的處理方法。

結論:我曾經在監獄中遇到,犯罪的被害人去監獄裏探望犯罪的加害人,給他寄東西、給他寄錢……就是你所舉的這種犯罪行為。我想,夫妻一場總是有情份在,可能這個問題,應該由夫妻間好好的去做溝通,或者是求助於婚姻關係的專業諮詢,會得到較為圓滿的解決。你不妨試著給你的乾娘一些建議參考。

(民)未滿二十歲簽合約書會成立嗎?

發問內容:
前陣子簽了一個入舞團的同意書
然時我未滿二十歲

那現在因為某些原因我必須退出
那對方說要告我 賠償委約金

"請問在未滿二十歲前簽合約書算成立嗎?"
"委約金賠償會成立嗎?"
  • 2012-10-17 01:56:09 補充所以只要未滿二十歲 未經由家長同意簽名
    任何合約切結書是否都無效?

    =========================================================

    回答內容:
    你好:

    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

    而「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是指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復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最高法院判例21年上字第2108號: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契約,經相對人定一個月以
    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而法定代理人於期限內不為確答者
    ,依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尚應視為拒絕承認。則相對人未為此項
    催告者,自不能以法定代理人未即時向相對人交涉或登報聲明,即謂法定
    代理人業已承認。


    揆上:簽約時就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即限制行為能力人),除民法另有規定外(如未年人已結婚、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已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等),該契約顯為無效或效力未定(也許你是前幾天才簽約,經過幾天才成年,契約之相對人仍有催告法定代理人承認之餘地),既屬無效之契約,當無依約履行賠償違約金之義務。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101600891

(刑)數罪併罰

發問內容: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們...我爺爺沒多久前吸安非他命又把海洛因倒在安毒裡混合吸食
結果被警察抓.請問一下怎樣是一罪還是兩罪呢 有誰能解答小女子答案...3q3q
  






========================================================================


回答內容:

妳好:

個人的經驗,法院會以「想像競合」論以一罪。

其實法院應該也是知道,如此說法似乎都是在「逃避、減輕責任」。但函請法務部的解釋略以:海洛因的熔點是多少?安非他命的熔是多少?(不是差很多啦,我怎麼記得那麼多,又不是電腦!所以熔點是有可能的。)另外也指出,施用毒品者的習性不一而定(就怪怪的、出頭百多!),混合吸食毒品也是不無可能的。法院在無法去實際證明被告所說的是真是假,而且專家的意見也是說「這是有可能的」,因此,法院還是會採信被告的說法。

惟「連續犯」業已刪除,所以,即使是法院採信上開所述,
但如果法院問說:啊你這樣子一天要吸幾次?你總共吸了幾次?
答:我一天大便一次,小便三到五次,每次大小便都吸一次…
這樣子就…至少會成立「四次犯罪」!(吸毒幾次?也是難以去查證的事項,法院通常也只能依被告之自白來判斷)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101601084

(刑)抓判處徒刑五年(含)以上通緝犯程序?及歸屬單位?

發問內容:

雖然家醜不可外揚,但實在很多疑問~

家裡有位犯了毒品條例的家人,被判刑五年以上,也已被通緝,但他遲遲不去面對,也不改過,還變本加厲,每隔兩三天就為了"錢"亂得家裡雞飛狗跳,家裡環境真的沒辦法去應付他。(現在也是因為他亂吵醒我才來這問問題的)

被通緝前每次他亂,我報警,警察來也拿他沒轍,因為警察說他們現在沒搜索票、沒拘票不能隨便抓人~~~~被通緝後我報警,來的是一騎著機車的警察,跟我說,這不是他負責的case他不知道!!!!! 雖然後來連續兩天就有便衣警察來詢問,但也就那兩天,接著也沒消息了~~~

我不懂!!! 既然被通緝了為何不進門查看,而只是在門口跟家屬問話而已?? 抓人的程序到底是什麼??

我真的覺得,他們這樣的辦事方式跟效率,是不是很多毒犯早就該被抓進去,都是被警察他們拖延了呢??? 難怪社會上會發生那麼多因為毒犯跟家人要錢,要不到而殺死自己家人的悲劇,說不定下一個悲劇就發生在我家!

另外我想跟所屬單位反映,應該要找哪個單位? 通緝機關? 警政署? 法務部?

(PS. 寫了那麼多,一定有人想說自己家人幹嘛這樣,因為我是家暴受害者,之前
 是拳頭,未來是什麼,我不敢想像)


2012-10-19 02:59:19 補充
Goro-Shigeno、☆ 阿家 ★..........我有上網查過,也打去地檢署執行科問過,他是真的被通緝了,但我家卻沒收到你們說的傳票,好奇怪?????

☆ 阿家 ★.....恭喜你戒毒成功,最困難的你都能戒掉,相信以後你人生一定可以很美好^^

=============================================================
回答內容:

你好:

因本身過去也曾施用毒品多年,出入監所多次、多年,是對於施用毒品者之習性,及其對於家庭、社會之影響和社會大眾對於毒品犯之觀感,也算是有些體驗和感觸的。你的處境和心境,我大致可以理解,也深表同情。

進入問題。首先,我覺得頗有疑問的是:警察滿喜歡抓通緝犯的,除了職責所在,再來就是抓通緝犯的績效分數也算滿高的(曾跟警員聊過,抓一名通緝犯的分數是7分,販賣毒品犯是15分,槍砲案件是30分……抓單純吸毒的,才1分2分而已,這是聊天所得知,確切的情形,由於本身並非擔任警察工作,也難保絕對是正確的,只是從經驗上來判斷,分數的高低,也成了警員積極辦案動力之正比。),而且若是重大刑案通緝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就是重罪了),另外還有記功、嘉獎等,君不見社會新聞上,每每警方破獲什麼刑案,都是哪裏的警察聯合哪裏的警察,因而「共同」破獲的!績效分享的嘛,也許真正去抓壞人的,只有一、二位警員而已。

尤其是具保在外的被告,有的因為不去開庭或是案件判決確定但不想入監執行,最後就會被通緝,可是通緝有通緝的程序,所以警察特別喜歡在發布通緝的第一天去登門抓人,因為此時被告還不能確定自己是否已遭通緝在案?甚至是不同轄區的警察機關也來搶著抓。

所以想要反問你:你確定你的家人確已通緝了嗎?

如果確實已經通緝在案,那麼警察應該會很喜歡這種輕鬆愉快的辦案才是!若真的已通緝,即使警方沒有搜索票,也得依法逕行或是緊急搜索,只要確定犯罪通緝犯確實在內就好了,很多警察沒搜索票不都是想辦法進去抓人,是被通緝者要怕警察,不是警察怕通緝犯(火力龐大的要犯例外…)!
如果消息很可信的話,那就照法定程序來聲請聲請票就好了,有的只要先打電話向檢察官、法官核備一下,事後再補正程序就好了,不然等到走完程序,犯人早就跑光了!

對!沒有搜索票的話,警察的確不能隨便進入他人的住宅的。可是,如果是你們自行開門,同意讓警方進來,警方只要很客氣的跟你的「家人」說,我們接獲線報或是根據派出所內的刑案通緝犯資料,就直接把「那人」給請回或逮補回警所,做賊的,自個兒會心虛!

「派出所」(分駐所)的上層是「分局」,分局的上級是「警察局(俗稱:總局)」,警察局的老大是「警政署」,再上去就是「內政部」,然後是「行政院」。所以,可以向其上級來反映此事,層級越高就越有份量!而警方本身也有督察系統。另外還有一些管道的力量就很大,就是「民意代表」或是「新聞媒體」!其實,例如你打電話去跟派出所告知,警員的處理情形讓你很納悶或是很不滿意,你就去找派出所所長,那個警員一定被罵的…

通緝的機關嘛,法院和檢察署都可以發布通緝,可是法官或檢察官那麼忙,又沒空去抓通緝犯,所以這些通緝的資料就會彙整到警政署去,你可能有聽過「八號分機」吧?警察有這些通緝犯的資料,才知道什麼人被通緝?要抓什麼人?

希望以上的回答,可以提供你一些參考和幫助。
(我已戒除毒品快三年了,最難戒的那種毒品,也希望你們能夠尋求和幫助他來真正的成功戒毒!若無可救藥,那就保持距離或是遠離吧!)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101800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