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刑)丈夫強暴妻怎麼辦呢

我想請問一下

我有一個乾娘她每次都跟我說她丈夫都強迫她做愛,但是她又不想告她

那請問我可不可以替她討回公道讓我告她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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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法律保護每個人的性自主權,而每個人也應該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權。

是以,即使是有婚姻關係之配偶,若違反他方之性自主意思而強暴脅迫之,也是會構成刑法上之強制性交或加重強制性交罪,惟依同法第229條之1的規定,對配偶犯上開之罪,須告訴乃論。

再來是探討「誰有告訴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 ,得為告訴。

第235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六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嗯……照法條文字來看,得獨立告訴,沒有「配偶為被告」?這可能立法的漏洞,或是立法者有其考量而排除之。我查一下解釋……沒有!立法者都婚姻都很幸福美滿!

從而,只有你的乾娘有告訴權,除非是有代行告訴及代理告訴之例外情形(這個不要舉例,法條在刑訴的233Ⅱ及236條)。

小結:除非告訴權人有告訴之意思,否則別人是幫不了忙的。

接著是類此情形是否在「家庭暴力保護法」之範疇?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沒錯!不過我仔細看了法條,有關於保護令之聲請,還是得由被害人聲請。
但是,不妨試著利用家庭暴力防制中心的諮詢管道,尋求適當的解決方法,例如由社工人員對於其進行溝通協調,建立其尊重和維護良好婚姻關係之道及法治觀念等。

小結:這可能會是比提起告訴讓其受刑罰,更妥善的處理方法。

結論:我曾經在監獄中遇到,犯罪的被害人去監獄裏探望犯罪的加害人,給他寄東西、給他寄錢……就是你所舉的這種犯罪行為。我想,夫妻一場總是有情份在,可能這個問題,應該由夫妻間好好的去做溝通,或者是求助於婚姻關係的專業諮詢,會得到較為圓滿的解決。你不妨試著給你的乾娘一些建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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