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刑)檢方找不到的證據,後來卻被告訴人找到了,問檢方有什麼缺失?

檢方要找告訴人20多年前的學籍資料,去公文至告訴人提供的學校,然而卻回覆,無告訴人學籍,若告訴人後來提供了該校畢業證書,檢方當然就不會認為告訴人說謊了,但是對告訴人而言,這樣的辦案結果,造成告訴人的那些東西有受損了?現在已判不起訴。尚可再議。請問針對此點,如何捍衛告訴人權益?如何對抗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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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首先,告訴人提起告訴,是要請求檢察官來伸張正義、打擊犯罪和維護告訴人之權益,所以,告訴人與檢察官應該是要同一陣線的,怎麼會變成與檢察官對抗?(雖然可能也是會有怠乎職守的檢察官…)

關於學籍資料,檢方既已依職權能事向校方函詢,是校方搞什麼烏龍查無學籍資料所致使,你要生氣、要不滿應該是針對學校才是。

所謂「靠人不如靠己」既然你已找到該畢業證書了,想必對這此告訴案件之案情有重大之影響。檢方偵查後雖作出不起訴處分,惟在對於不起訴處分如有不服,仍得於不起訴處分書送達後之七日內,向上級檢察署提起再議(提出於原檢察官再轉送上級,不起訴處分書的最後面會教示),此即捍衛告訴人權益之途徑。

因為再議有其期間之限制,所以要再議,就要趕快具狀敘明再議理由提出聲請。

假如聲請再議被駁回,還一個「聲請交付審判」的救濟途徑,不過這是強制律師代理制,也就是聲請交付審判一定要由律師代理向法院提出聲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1015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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