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刑)請問這一條有符合減刑嗎?


我犯ㄌ兩條 為造文書罪 第一條在民國95年6月22日判4個月有期徒刑
第二條民國97年1月14日判5ㄍ月有期徒刑.應執行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一千元則算一日.可是95年那一條不是有遇到96年的減刑規範
裡面~還是少的一個月就是減刑的~~

判決書在100年8月22日下來的

請大大門幫幫忙~~~感謝

2011-08-26 18:37:22 補充
我兩條是在100年6月一起起訴的~100年8月判決兩筆犯罪日期為
95年6月22日 97年一月14日

2011-08-27 12:26:09 補充
那就是說 我這案子行為終了時間是在97年1月14日 所以無法減刑ㄌ 對 我這案子行為終了時間是在97年1月14日 所以無法減刑ㄌ 對ㄇ~


==========================================================
你好:
第1條在95年6月判決,那毫無疑問,犯罪日期是在96年4月26日以前,符合96年罪犯減刑條例,應予減刑(除非例外情形,像通緝逃亡,未在期限內歸案等)。
第2條就看不出來,從判決日期,並無法看出犯罪日期是在何時?但是你的起訴書或判決書上就會寫的很清楚,請自行查閱。

你的情形,應該是犯第1條後,在尚未判決確定前又犯了第2條,所以第1條和第2條是合於數罪併罰的規定,等到第2條判決確定後就應依法辦理數罪併罰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5月以上,9月以下的範圍內,法院自由裁量,於是法院定應執行刑為8月,等於你賺到了一個月!但,這不是減刑哦!這是法律設計的一懂執從刑)

如果你的第1條是合於減刑的,或者1、2條俱符合,而法院漏未依法予以宣告減刑。那麼你可以在執行前、後,具狀向法院聲請減刑(最好是執行前就先聲請好)。另外你也可以看一下判決書,看看裏面有否說明你的情形合不合減刑條例?


我兩條是在100年6月一起起訴的~100年8月判決兩筆犯罪日期為
95年6月22日(這條符合,但是犯罪行為若有繼續中,就要算到行為終了的時間) 97年一月14日(這條不用看,不符)

2011-08-27 20:47:18 補充
那個意思是…
例如我想下毒害死一個人,我今天下了一些毒,結果他沒死,過兩天我再加強份量,還是沒死,再過三天我整包弄下去,他終於死了!

那我的犯罪行為是不是從第一天到第六天才實現我的犯罪結果。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8260077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