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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被告已死亡,案件在偵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在審判中,依同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應為諭知不受理判決。故此,當初具保被告之具保人責任業已消滅,具保保證金自應發還予具保人。
不二過(台語)…法院日理萬機,可能不知道這樣一回事,又或許知道了,但還沒處理、不想處理、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要處理……所以,你可以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提醒法院處理一下!
這個在沒有獲得許可授權委任辦理之下,應該只有具保人才有權利提出聲請。所以,請你自行撰狀,不用去買狀紙啦,把word打開,大致上繕打刑事聲請狀、年籍資料(聲請人和被告)、(主旨)為聲請返還具保保證金事:(事實及理由)條列式的一、二、三…寫上一些事實及理由,最後一個就是"趕快把錢還我"!狀請 鈞署(院)准予速予返還具保保證金,實為感禱。
雖然,你可能會覺得有點方向,可是又覺得有點模糊,但是,不用怕!儘管寫,寫錯了也沒關係,該寄去法院而你寄到檢察署,法院會轉送檢察署;內容有點…三光減一光也無所謂,院檢能看得懂你的意思就好了(光看主 旨就知道狀紙的訴求是什麼了,然後,被告的年籍資料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要給,就查得到了)。
你先把上面這些程序給完成,也就是先確認、取得可以「拿錢的權利」(這些程序只要書面聲請即可,又不用出面)。取得權利之後(應該是說法院已通知許可),你再委任親屬(注意!自家人比較可靠,現在時機差,很黑暗…)去代為領取。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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