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監刑)申請移監手續該如何辦理?


各位大大你好?
想請問有什麼辦法申請移監手續?
是因為我先生被移到台東想幫我先生申請回來就近的地方服刑~
因為被一到太遙遠的地方根本對我們這些住的遠的家屬不方便探視~
所以麻煩各位大大幫我解解答案感恩~

2011-08-26 15:42:42 補充
我公公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因為我公公這幾年身體因為要長期洗腎心臟又不好
而且我公公很想去看我先生但因為被移的太遠怕身體不是所以才想把我先生申請回來就近
的機關服刑但因為每次被移都是三個月滿就被移走原先在就近的北監服刑三個月又被移到
土城兩次在滿三個月又被移到宜蘭又逢三個月到就被移到現在的台東啦
那我該準備什麼資料和相關文件有(重大傷病卡)那還需要什麼啊?
麻煩一下謝謝~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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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
請先看一下下方相關的移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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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一、為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監獄受刑人之移監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受刑人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闔第三款至第九款之規定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一) 向執行監獄申請移監。
(一)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五)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六)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七)累進處遇尚未進至一級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
(九)於本監所在地區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待執行者。


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如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應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申請辦理。

三、監獄應就移監申請案件進行初核,經審查符闔第二點第一項之規定者,應檢具受刑人申請書、受刑人名籍資料、初核合格名冊 (如附件二) 及符闔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一之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審核。
申請移監之案件,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法務部對監獄函報初核合格之移監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申請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申請案件,法務部得依受刑人申請時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如附件三) 。

五、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不宜在該監執行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申請移回原監獄執行。

六、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應參照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規定遴選移監之受刑人。

七、法務部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監獄遴選移監之受刑人,仍應參照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規定辦理。

八、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應詳加掌握。

九、監獄接獲法務部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備查。

十、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時,發現有病況嚴重或痼疾者,仍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如需將其送回原監,應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陳報法務部核辦。
前項所指有病況嚴重或痼疾者,係指有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或現罹疾病必須戒送外醫診療者。

十一、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受刑人者,法務部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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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妳要確認家庭有沒有第2點第1款或第2款的情形。
如果符合,那接著就是要看妳先生本身的條件是否符合?
其中有條規定很機車…就是從別的監獄移入新的監獄後,必須要等移入滿一年才能申請,所以,妳就自己看看囉!如有疑問,可以寫信告知。(p.S.我曾經也是同學,也是被移來移去)


參考資料北市私立南華高中資處科夜間部

2011-08-26 17:59:20 補充
妳公公既領有重大傷病卡,即符合第2點第1款的積極要件。

接著要探討「(三)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這個消極要件。

前段「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是指剛入監總共已執行超過三個月了。三個月很快,想申請移監的收容人應該很容易就符合。

但是後段的「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其中的接收調查監獄編制上是指雲林第二監獄(如果沒有改的話),沒去過,就可以排除這點。

2011-08-26 18:04:13 補充
重點是這一句「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
依我在監所親見親聞,假設某人從北監執行一段時間,然後被「電腦選號」非自願性的被移至嘉監,他要在嘉監執行滿一年後,才可以申請移監回北部,而北監自古以來就都超收嚴重,所以就會被再就近移到宜監。
然後,前兩、三年吧,宜蘭也因為超收嚴重,而開始有在移監,在移下去就都是花東地區的監獄了…。
換言之,即使是申請移監回來,還是有可能再被移走!真是……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826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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