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2個禮拜回一次住處看孩子
有違反甚麼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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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因實際之情形,無從判斷。以少年之角度而言,每二週返回探視,監護人似乎
顯難善盡保護照顧少年之義務,惟監護人為何而無法陪伴在少年予以照護?似乎也是要審酌,例如因為工作關係,且對於少年之居家生活已預先做妥適之安排,或是已有請託親友代為照料等等屬之。
題示情形,似乎尚難構成刑法上或相關特別刑法上之遺棄罪,僅臚列如下之法律供參考之。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
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
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
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
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
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
要事項。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我想,你倒也不是真的希望監護人受到什麼法律的處罰,而是盼望監護人能多給予你陪伴與關懷。這點,應該是尋求良好的親子溝通協調,會比訴諸法律能介入處理要好很多。
希望你能夠和監護人好好的溝通處理,親子關係臻於良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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