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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2款、第3款及第4款規定 :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你說的賄選, 因詳情不明,可能也會與貪污罪有所牽聯)。
曾犯刑法第142條、第144條之罪(這兩條就很明確是妨害投票自由罪和投票行賄罪)。
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假釋 出獄,若尚在假釋期間,即屬尚未執行完畢而不得參選。)
綜上,這位準備參選村里長的某人,與得為登記候選人之消極資格不符,依法不得登記 參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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