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刑)請問這一條有符合減刑嗎?


我犯ㄌ兩條 為造文書罪 第一條在民國95年6月22日判4個月有期徒刑
第二條民國97年1月14日判5ㄍ月有期徒刑.應執行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一千元則算一日.可是95年那一條不是有遇到96年的減刑規範
裡面~還是少的一個月就是減刑的~~

判決書在100年8月22日下來的

請大大門幫幫忙~~~感謝

2011-08-26 18:37:22 補充
我兩條是在100年6月一起起訴的~100年8月判決兩筆犯罪日期為
95年6月22日 97年一月14日

2011-08-27 12:26:09 補充
那就是說 我這案子行為終了時間是在97年1月14日 所以無法減刑ㄌ 對 我這案子行為終了時間是在97年1月14日 所以無法減刑ㄌ 對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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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第1條在95年6月判決,那毫無疑問,犯罪日期是在96年4月26日以前,符合96年罪犯減刑條例,應予減刑(除非例外情形,像通緝逃亡,未在期限內歸案等)。
第2條就看不出來,從判決日期,並無法看出犯罪日期是在何時?但是你的起訴書或判決書上就會寫的很清楚,請自行查閱。

你的情形,應該是犯第1條後,在尚未判決確定前又犯了第2條,所以第1條和第2條是合於數罪併罰的規定,等到第2條判決確定後就應依法辦理數罪併罰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5月以上,9月以下的範圍內,法院自由裁量,於是法院定應執行刑為8月,等於你賺到了一個月!但,這不是減刑哦!這是法律設計的一懂執從刑)

如果你的第1條是合於減刑的,或者1、2條俱符合,而法院漏未依法予以宣告減刑。那麼你可以在執行前、後,具狀向法院聲請減刑(最好是執行前就先聲請好)。另外你也可以看一下判決書,看看裏面有否說明你的情形合不合減刑條例?


我兩條是在100年6月一起起訴的~100年8月判決兩筆犯罪日期為
95年6月22日(這條符合,但是犯罪行為若有繼續中,就要算到行為終了的時間) 97年一月14日(這條不用看,不符)

2011-08-27 20:47:18 補充
那個意思是…
例如我想下毒害死一個人,我今天下了一些毒,結果他沒死,過兩天我再加強份量,還是沒死,再過三天我整包弄下去,他終於死了!

那我的犯罪行為是不是從第一天到第六天才實現我的犯罪結果。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82600779


(監刑)申請移監手續該如何辦理?


各位大大你好?
想請問有什麼辦法申請移監手續?
是因為我先生被移到台東想幫我先生申請回來就近的地方服刑~
因為被一到太遙遠的地方根本對我們這些住的遠的家屬不方便探視~
所以麻煩各位大大幫我解解答案感恩~

2011-08-26 15:42:42 補充
我公公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因為我公公這幾年身體因為要長期洗腎心臟又不好
而且我公公很想去看我先生但因為被移的太遠怕身體不是所以才想把我先生申請回來就近
的機關服刑但因為每次被移都是三個月滿就被移走原先在就近的北監服刑三個月又被移到
土城兩次在滿三個月又被移到宜蘭又逢三個月到就被移到現在的台東啦
那我該準備什麼資料和相關文件有(重大傷病卡)那還需要什麼啊?
麻煩一下謝謝~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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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
請先看一下下方相關的移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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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一、為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監獄受刑人之移監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受刑人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闔第三款至第九款之規定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一) 向執行監獄申請移監。
(一)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五)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六)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七)累進處遇尚未進至一級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
(九)於本監所在地區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待執行者。


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如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應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申請辦理。

三、監獄應就移監申請案件進行初核,經審查符闔第二點第一項之規定者,應檢具受刑人申請書、受刑人名籍資料、初核合格名冊 (如附件二) 及符闔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一之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審核。
申請移監之案件,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法務部對監獄函報初核合格之移監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申請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申請案件,法務部得依受刑人申請時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如附件三) 。

五、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不宜在該監執行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申請移回原監獄執行。

六、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應參照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規定遴選移監之受刑人。

七、法務部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監獄遴選移監之受刑人,仍應參照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規定辦理。

八、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應詳加掌握。

九、監獄接獲法務部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備查。

十、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時,發現有病況嚴重或痼疾者,仍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如需將其送回原監,應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陳報法務部核辦。
前項所指有病況嚴重或痼疾者,係指有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或現罹疾病必須戒送外醫診療者。

十一、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受刑人者,法務部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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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妳要確認家庭有沒有第2點第1款或第2款的情形。
如果符合,那接著就是要看妳先生本身的條件是否符合?
其中有條規定很機車…就是從別的監獄移入新的監獄後,必須要等移入滿一年才能申請,所以,妳就自己看看囉!如有疑問,可以寫信告知。(p.S.我曾經也是同學,也是被移來移去)


參考資料北市私立南華高中資處科夜間部

2011-08-26 17:59:20 補充
妳公公既領有重大傷病卡,即符合第2點第1款的積極要件。

接著要探討「(三)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這個消極要件。

前段「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是指剛入監總共已執行超過三個月了。三個月很快,想申請移監的收容人應該很容易就符合。

但是後段的「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其中的接收調查監獄編制上是指雲林第二監獄(如果沒有改的話),沒去過,就可以排除這點。

2011-08-26 18:04:13 補充
重點是這一句「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
依我在監所親見親聞,假設某人從北監執行一段時間,然後被「電腦選號」非自願性的被移至嘉監,他要在嘉監執行滿一年後,才可以申請移監回北部,而北監自古以來就都超收嚴重,所以就會被再就近移到宜監。
然後,前兩、三年吧,宜蘭也因為超收嚴重,而開始有在移監,在移下去就都是花東地區的監獄了…。
換言之,即使是申請移監回來,還是有可能再被移走!真是……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82601319

(刑)收容可交保?


因毒品案被收容,但是案情還在偵查中,這樣的情況可以交保嗎?
收容大概多久?
因為還在就學,是否有哪些方法呢?


2011-08-26 18:16:55 補充
法院.收容公文會寄去學校嗎?

2011-08-27 11:58:03 補充
怎麼樣的條件才能申請【少年事件聲請狀--聲請停止收容准予責付】?
那像收容一個月到兩個月的少年是否可申請?
還是要法院准予才可申請?
現在已滿18歲!!!

2011-08-27 20:48:12 補充
家屬可自行申請?
要向哪裡申請?

2011-08-27 21:02:10 補充
也有很多具保在外… 是說也有交保在外面的?
上面的問題可幫我解釋嗎?

2011-08-28 08:17:03 補充
要到法院拿申請書?
還是自己列印下來?

2011-08-28 13:05:09 補充
聲請停止收容 如果申請過的話,
以後還要進去關完?

2011-08-28 13:06:47 補充
那自己列印下來也可以?

2011-08-28 15:40:55 補充
☆ 阿家 ★ 謝謝你!!!
我有問題的話,希望你可以把你知道告訴我!

聲請停止收容 如果申請過的話,
以後還要進去關完?

2011-08-28 19:07:30 補充
真的可以幫我寫?
我住屏東,您方便嗎?
您有即時通?

2011-08-28 19:24:11 補充
您有幫其他人寫過這種案件的?
對啊,的確很遠!
那您要怎麼幫我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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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收容、就學…看樣子應該是屬於少年事件吧!

若是被收容的話 ,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個月;但必要時少年法院可以延長一個月。

在收容期間 ,都可以隨時具狀向少年法院聲請 責付或是在開庭時以口頭向少年法官提出責付的請求 。至於准不准責付,要看少年法院囉!通常把案情交代清楚,大概 就可以責付了,不過,有時交代清楚就等於承認犯罪,兩難!

如果是犯最輕本刑五 年以上的罪,那就屬於少年刑事案件 ,會移送由檢察官來偵查,可以跟檢察官請求交保 ,檢察官同意,法院也一定同意;但是案件若已起訴 在法院審理中,那就由法院 來決定。



法院的公文不會寄到學校去啦!會另外 寄給法定代理人(父母)。

這種案件,通常就說孩子已經知錯,然後目前也在就學中,希望法院能准予具保責付,父 母會對孩子嚴加管教,並准時帶他到庭之類的……。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82607464

(刑)保護管束不能住外面??


保護管束期間 一定要住在家裡?? 不能搬出來住外面嗎??

2011-08-26 23:31:21 補充
管束地指的是家裡嗎?? 只要保護官同意 家長不同意的話 也可以搬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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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對! 受保護管束人應住居在保護管束地,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但是,少年保護官或是觀護人 又沒辦法時時刻刻的鎖定你的行蹤(除非是特定犯罪對象 ,身上有帶「飾品」的情形),只要按時去報到,不要出去外面惹事,實際上也不會怎樣 啦!

不過,住居所若是要遷移的 話,最好還是向執行保護管 束者報告,轉請檢察官核可 ,這樣比較妥當!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82611152

(監刑)服刑假釋疑問?由誰申請?


請問大大們
有家人因詐欺需服行1年,目前已在看守所服刑約6個月了,到時申請假釋的部分是由家屬還是受刑人自己申請?
若申請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受刑人最近寫信告知可用易科罰金的方式,1個月3萬,6個月18萬,是否真的可以這樣做?(怕受刑人被裡面的人騙)


2012-01-21 08:21:59 補充
若原本假釋就是由獄方自行提出,到時應會寄份資料給家屬,由我們填寫完資料再給當地派出所蓋章後寄回.本身不需付任何費用!! (這點不知對不對)
且本來就已服刑6個月已達假釋標準,是不是根本不需考慮為了提早出來而想申請易科罰金此項,必竟花費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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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可以提供較為清楚完整的回答作參考。

符合假釋要件的受刑人,會由管教小組依據該受刑人在監執行之行狀等添具意見,再由管教小組之召集人「教誨師」彙整必備的假釋資料(像發問中有提到的「當地派出所蓋章……,那只是辦理假釋前其中一種「社會觀感」之調查資料而已,大概在提報假釋三個月前,甚至半年前就會發函去作調查。)然後送交到監獄的「教化科」,教化科於每月監獄召開假釋審查委員會時,提報給出席之假釋委員審查,委員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與被提報假釋之受刑人進行「視訊面談」。

假釋經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通過後(過半數同意即通過),就報請到法務部去。
沒通過監獄的假釋審查,要等三個月才能再提報;監獄通過,但法務部駁回的話,要逾四個月後才能再報(但是這四個月,是指法務部駁回假釋的審議日期為準,再加上頭尾的程序時間,一般而言,法駁一次,要等半年才能再報。)

有位大大所提出的意見沒錯!一年的刑期要賺假釋,難矣!因為分數的問題,還有提報假釋的程序問題,所以,要有心理準備,別太期待能賺多少假釋,應該是賺天而已(縮短刑期)。

也許你會質疑,刑法七十七條不是規定:有期徒刑執行二分之一,得報請假釋嗎?沒錯!但這只是一個形式要件而已,其它還有「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
,前者簡單說就是級別和分數,以及行狀考核;後者就是上面說的一關又一關的審查。

至於另外問到的「易科罰金」,首先要先探究他是不是一條罪就被判刑一年?
是的話,那不用講了,不得易科罰金。不是的話,假設有兩條罪,一條判六月,一條判七月,兩條罪加起數罪併罰,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一年,那麼其中那條判六月的罪,的確是可以辦理易科罰金。或者是有三條、四條,每條都罪都判刑在六月以上(含),這樣子,各罪尚未執行完畢的罪刑,也是可以聲請易科罰金。

近年來,易科罰金比較好聲請,通常沒有什麼特別的原因,執行檢察官都會准予易科罰金,已經關了一段時間,然後才要易科罰金也是可以的,已關的扣掉,關一天賺一千(這要看判決主文如何宣告,一千到三千不一定)。

如果經濟許可的話,那建議可以罰金就罰金吧,這種天氣在裏面,好冷…。若不方便的話,就讓他繼續關吧,反正也都已經進去了,一年,很快的!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11907343


(監刑)藥品如何寄進監獄裡?服刑四年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假釋呢?

因為,我先生入獄服刑四年,初犯,等級:四級,本身又有肝硬化,糖尿病......做妻子的我又怕他在裡面無法支撐下去也怕裡面的藥對他無效只好想要把藥品寄進去,可是我有去問朋友他們都說要叫我老公在裡面寫申請書要不然就靠關係可是我還不明白到底如何把藥寄進去呀?還有他服刑四年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假釋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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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好:

一、現行法律規定,成年犯的假釋可分為三種:
    1 累犯:執行逾三分之二。
    2 非累犯(初犯、緩刑中再犯、假釋中再犯、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後再犯等):執行逾二分之一。
   3 重罪累犯(或稱特別累犯,即所謂三振條款)、執行撤銷假釋殘刑:執行……四分之四……不得假釋!

是以,妳先生既屬「初犯」即應適用「二分之一」的假釋「形式要件」,另外還要符合「實質要件」如:確有悛悔實據、累進處遇二級以上、累進處遇各項成績達三分以上等,還有「程序要件」:通過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再通過法務部假釋審議委員會的議決(要連過二關才行)。

二、至於寄 送藥品給收容人,很簡單,只要經過監方的醫師許可後,就可依程序向監方申請寄入。
首先,請妳將該藥物之處方箋先寄給妳先生(以信件郵寄),然後請妳先生去監獄衛生科看診,告知醫師自己有相關之慢性疾病,然後出示該處方箋說在外都固定服藥,病情穩定……請求醫師開具相同的處方診療。
    如果監方有相同的藥物,那恭喜,這樣妳可以省去寄送藥物之麻煩,也不用另外花錢、花時間,而且妳也較為放心。
    若監方並無相同的藥物,那麼妳就可以叫妳先生請求監方的醫師開立寄送藥物之處方箋,然後妳先生就可以寫報告向監方戒護科申請郵寄藥物,妳收到郵包單之後,依郵包單上的說明再將藥品寄入監獄,戒護科會通知妳先生去拆領該郵包,接著轉送到衛生科去檢查藥品,檢查完無誤之後,再轉交給妳先生的單位主管,藥品會由單位主管代為保管,服藥時間一到,就會按時給予妳先生服藥。
    補充說明,受刑人若有養生保健之需求,請求醫師開具寄送一些養肝丸、大補丸什麼的,只要醫師許可,也是可依上述程序申請寄送之;另外,監方也會有一些代購藥品的措施,或者是依據醫師之處方向監方申請代購藥品。

 總之,醫師這時候是「老大」,他說了算!因為連典獄長也不具醫療常識,只能相信醫師的專業!

(註:後來監所收容人已納入全民健保對象,醫療方面應該會更為完善方便。)

(刑訴)領回交保金

請各位大大幫個忙:今天如果是通緝身份該如何領回當初幫朋友ㄉ交保金而且因為友人已過世ㄌ該如何寫(申請交保金退回ㄉ狀紙)跟(委託他人帶領ㄉ單子)另外該去哪邊買這些狀紙麻煩ㄌ謝謝個位大大與好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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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被告已死亡,案件在偵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在審判中,依同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應為諭知不受理判決。故此,當初具保被告之具保人責任業已消滅,具保保證金自應發還予具保人。

不二過(台語)…法院日理萬機,可能不知道這樣一回事,又或許知道了,但還沒處理、不想處理、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要處理……所以,你可以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提醒法院處理一下!

這個在沒有獲得許可授權委任辦理之下,應該只有具保人才有權利提出聲請。所以,請你自行撰狀,不用去買狀紙啦,把word打開,大致上繕打刑事聲請狀、年籍資料(聲請人和被告)、(主旨)為聲請返還具保保證金事:(事實及理由)條列式的一、二、三…寫上一些事實及理由,最後一個就是"趕快把錢還我"!狀請   鈞署(院)准予速予返還具保保證金,實為感禱。

雖然,你可能會覺得有點方向,可是又覺得有點模糊,但是,不用怕!儘管寫,寫錯了也沒關係,該寄去法院而你寄到檢察署,法院會轉送檢察署;內容有點…三光減一光也無所謂,院檢能看得懂你的意思就好了(光看主 旨就知道狀紙的訴求是什麼了,然後,被告的年籍資料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要給,就查得到了)。

你先把上面這些程序給完成,也就是先確認、取得可以「拿錢的權利」(這些程序只要書面聲請即可,又不用出面)。取得權利之後(應該是說法院已通知許可),你再委任親屬(注意!自家人比較可靠,現在時機差,很黑暗…)去代為領取。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對你有幫助。